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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法院驳回的征地补偿不能视为遗产
释义

征收农村家庭成员土地后获得的补偿能否作为遗产?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遗产纠纷案,裁定土地补偿不属于遗产范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家住乌鲁木齐新城区安宁渠镇某村的张某、张佳、张毅、张兵、张丁是杜马的孩子。其中,大哥张某于1984年去世,留下妻子钱震和张兵4个孩子。由于丈夫早逝,马某与4个儿子张兵同居,户籍在小儿子张丁名下。1999年,在安宁曲镇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中,马某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3.4亩土地。2004年6月,马某因病去世。2013年,张兵承包的16.6亩公路建设用地被征用了一半,他得到了178万元的补偿。
    

张家、张毅、张丁、钱震认为,张兵种的是母亲马某的承包地,张兵征收的8.3亩承包地应包括母亲承包地的一半(1.7亩),而征地补偿款36.5万元应认定为马某的遗产,依法应由合法继承人继承。今年1月,张家、张毅、张丁、钱震未能与张兵交涉。他们向新市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兵赔偿原告29.2万元(扣除张兵应继承的部分)。张张辩称,马妈妈的户口在张丁名下。根据《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母亲承包的土地应登记在张丁名下,因此政府支付给张兵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不是母亲的遗产。4月3日,法院工作人员到安宁渠镇某村调查该村土地承包情况。村委会主任说,由于该村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数据在2002年被烧毁,没有具体的土地分配数据,因此无法确认马某承包土地时与谁在一起。庭审中,法院通知张华等人依法参加诉讼。4月11日,钱震向法院申请撤诉。在审查了案件后,法院裁定允许她撤回诉讼。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个人承包所得可以继承。征地补偿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将补偿款拨付给失地农民,用于失地农民的预期损失补偿和安置,保障失地农民今后的生产生活。因此,征地补偿在性质上不属于合同收入,不能纳入遗产范围。
    

此外,法院认为,马某于2004年6月去世,赔偿金是在马某去世后几年支付的,土地赔偿金不归死者家庭原合同人口。据此,法院认为,张家等人不能证明征地补偿金是马某遗产的事实,其诉求不能成立。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范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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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5:0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