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被征收四次维权,复议诉讼不能一起用 |
释义 |
2011年10月28日,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政府征用了郭某的房屋。决定作出后,郭某于2012年3月14日向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对大洼县政府的征收。盘锦市人民政府以郭某的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2012年3月26日,郭某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复议决定。 在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期间,盘锦市人民政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要求,于2012年6月12日受理了郭某的复议申请。2012年5月28日,郭某对大洼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2012年10月,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郭某的诉讼。郭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驳回上诉。负责审理此案的辽宁高院曹×华法官说,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程序,不能同时采用。当事人对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行使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选择权。在行政复议进行中,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被受理的,裁定驳回。 **强汉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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