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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口头居间合同管辖履行地如何确定
释义
    案情简介
    A区的甲公司与B区的乙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约定甲公司促成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空调买卖合同,甲公司收取乙公司相应的服务费,没有约定管辖。后甲公司依约履行,积极促成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空调买卖合同。但乙公司拒绝支付相关服务费,发生争议。请问甲公司是否可以在A区法院起诉乙公司?
    什么是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可以在A区法院起诉乙公司,因为A区是合同履行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住所地即B区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公司是否可以在A区法院起诉乙公司的问题,其实就是A区是否为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以接受货币一方或者是履行义务一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甲公司既是接受货币一方也是履行居间服务义务的一方,所以甲公司所在地即A区为合同履行地,A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则甲公司可以在A区法院起诉乙公司。
    相关知识:居间合同的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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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7: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