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的计时是从何时开始的 |
释义 | 一、刑事拘留的计时是从何时开始的 刑事拘留的计时是从被拘留的当天开始算,刑事拘留从宣布刑事拘留之日开始算。刑事拘留的,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二、刑事拘留和羁押的区别 刑事拘留和羁押的区别是:羁押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行使,是在法院决定或检察院批准实施逮捕后对人犯采取的强制措施;拘留由公安机关行使,是在未批准逮捕前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区别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区别是: 1.适用的对象不同; 行政拘留适用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公民;刑事拘留适用的对象是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2.决定拘留的机关不同; 3.拘留的期限不同; 4.拘留的目的不同。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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