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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察人员能否进入强制措施场所取证工作
释义
    一、监察人员能否进入强制措施场所取证工作
    监察人员能进入强制措施场所取证工作。被调查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监察人员可以进入强制措施场所取证,对被调查人员进行讯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二、监察部门的职责有哪些
    监察部门的职责有如下:
    一是监督职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调查职责。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是处置职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监督、调查、处置,监察法对监委这三大职责的规定,使监察机关履职尽责于法有据。
    
    三、监察委留置时间多长
    监察委留置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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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2: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