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何以判处诈骗罪名 |
释义 | 一、何以判处诈骗罪名 诈骗罪的认定要件包括: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法律网提醒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构成诈骗罪的行为有哪些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三、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的区别 1.诈骗行为发生的时空不同。前者只能发生在金融活动中;后者只能发生在金融活动以外。 2.诈骗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这一金融道具实施的;后者是使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道具实施的。 3.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金融凭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只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非金融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实施诈骗,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反之,金融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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