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能继承的财产及财产权利有哪些 |
释义 | 一、不能继承的财产及财产权利有哪些 不能继承的财产和权利如下: 1.与被继承人密不可分的人身权; 2.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 3.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 5.属于国家、集体的财产; 6.被继承人配偶的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部分的财产; 7.被继承人非法所得,及来历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放弃继承权条件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放弃继承权条件是: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 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三、财产继承公证去哪办理 财产继承公证去当事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如果继承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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