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是否需要承担未满期限出资责任 |
释义 | 一、股东是否需要承担未满期限出资责任 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未满期限出资责任,但是当公司解散时,未到期也应当缴足认缴的出资。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最长为20年,20年后是可以继续变更认缴期限的。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东出资未到期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个或者部分债权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以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支持。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实践中应当通过公开听证程序,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 三、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怎么处理 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处理方式如下: 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出资不足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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