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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分包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是什么
释义

(1) 工程分包的概念。《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给第三人。第三人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分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单独分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商将承包工程分包出去。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己完成。”据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依法将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总承包人不退出合同关系的合同,总承包方和第三方对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在分包活动中,作为承包方的施工企业是配送承包商,作为承包方的施工企业是分包商。根据不同的贸易伙伴,建筑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2)工程分包的法律特征。首先,主题是具体的。配送承包商是直接从施工单位承担工程任务的施工企业,分包商是从配送承包商承担工程任务的专业承包商或劳务分包企业;施工单位不是分包合同的民事主体。第二,对象是具体的。分包交易的标的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标的,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允许分包的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合同法》吸收了《建筑法》的规定,禁止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建筑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全部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总承包方还必须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得将主体工程转包给他人。第三,分包合同主体制度应具有横向平等的产权关系。分销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在市场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最后,项目分包是一种“并发债务转移”。工程分包合同属于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人是发包人,债务人是施工合同中的总承包人,第三人是分包人。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对分包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3)工程分包的法律要求。建筑合同可以分包,但必须依法履行。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转包。承包人只能将非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出去。(2)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的一部分移交给第三人。(三)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形式分别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商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5)分包只能发生一次,分包商不得再次分包其工程。(6) 分包商和承包商应对完成的工作成果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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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