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总承包方要求施工单位支付协调费是否合理 |
释义 |
法律咨询:总包商要求施工单位向其支付配合费是否合理?该项目是在一个手术病房里建造一座新的医疗技术大楼。招标结束后,发现施工过程中会影响病区患者的正常活动。针对这种情况,我院决定在施工范围内修建一座临时钢桥,供医患使用。不过,钢桥重新招标是另一个施工单位。现在,总包方要求钢桥施工单位支付总包方配合费。合理吗?对支付范围和金额有没有明确规定?谢谢您!律师回答: 您好,工程已经在使用中,或者如果合格,直接起诉业主和总承包方,要求支付工程款。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60条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内,必须保证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面、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施工企业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应当进行修补。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订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体系。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采暖冷却系统工程等工程的安装工程;保修期的确定应本着保证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原则。保修的具体范围和最短期限由国务院规定。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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