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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何种情况下,项目分包商应承担法律责任
释义

第一种情况: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方按总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负责;分包方按分包合同对总承包方负责。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主要是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责任,一般不涉及收取违法所得等责任。
    

第二种情况:劳务分包的独特规则:工程分包禁止再分包,但工程分包商可以再分包,当然总承包方也可以分包,劳务分包不需要业主的批准。相应地,在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分包商是自我管理的。劳务分包人未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只对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负责,不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未与总承包人签订合同的,只对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合法分包商负责,不对总承包方直接负责。第三种情形:承包人违法分包、建筑工程违法分包,或者不合格的实际建造人以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违法所得。
    

第四种情形:肢解合同的责任在施工单位,相应的法律后果与承包人无关。第五种情形:违法建设工程承包行为的行政处罚。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款弄虚作假取得资格证书的,吊销资格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因承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和使用企业名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承包人违反本法规定将承包的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人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分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根据最高法解释([2009]邢塔字第6号),“有关部门”是指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不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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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