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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视居住条件何以规定
释义
    一、监视居住条件何以规定
    监视居住规定的条件有: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监视居住期限最长多久
    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为六个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监视居住期间的义务有什么
    法律网提醒,监视居住期间的义务有: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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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0:4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