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证明材料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
释义 | 一、哪些证明材料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1.工伤认定通知书、诊断证明; 2.工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据复印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出院证; 5.出院费用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发票; 6.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如果是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民事责任伤害赔偿的工伤,要先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民事赔偿,如果民事赔偿的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则由其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进行补差。 二、工伤认定期限有多长 法律网提醒,工伤认定的期限是一年。通常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所在单位应当向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单位不申请的,那么职工可以在一年内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 三、工伤认定工伤证明书包括哪些内容 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4.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5.认定结论; 6.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7.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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