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诉讼中如何适用管辖权异议 |
释义 | 一、法律诉讼中如何适用管辖权异议 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起诉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因此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很少。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二、管辖权异议需要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管辖权异议需要提交的资料有: 1.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写明本案具体的事由; 2.证明管辖权有误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相应法律依据; 3.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身份、资格的证明材料等。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三、管辖权如何认定 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如下: 1.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 2.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 3.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 4.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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