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有什么区别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有以下区别: 1.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额案件,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 一般程序的适用由法院掌握,没有当事人约定的适用空间。 2.审判法庭:简易程序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般程序由合议庭审理,合议庭由3人组成,3人中至少有1位法官,除了法官还可能有人民陪审员,尤其在基层法院。 3.审理期限: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是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一般程序审理期限是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 4.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转为一般程序进行审理。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内容有哪些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内容有: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三、行政处罚种类共有哪些 1.警告、通报批评等声誉罚;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财产罚;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等能力罚; 4.以及行政拘留等人身自由罚。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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