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特征 |
释义 | 一、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特征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特征是: 1.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法律网提醒您,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诉讼而成为第三人。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与来自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争议;二是来自法院对诉讼的处理结果。 二、民事诉讼中有第三人的要缴纳诉讼费吗 应缴纳,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交纳及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一般案件受理费按第十三条的规定计算;诉讼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 三、民事诉讼第三人参与诉讼的目的是什么 参加诉讼的目的: 1.在于简化诉讼程序,彻底解决彼此有联系的纠纷; 2.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人参加诉讼即不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利益,即便有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也不是为了维护参加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诉讼。 引用法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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