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区别 |
释义 | 一、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区别 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区别为: 1.可撤销合同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限制问题; 2.无效合同从未生效,可撤销合同是已经生效的合同;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可撤销合同经撤销才无效,撤销之前为有效。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的合同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三、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1.重大误解。《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欺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违背真实意思。《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胁迫。《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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