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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有哪些
释义
    一、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有哪些
    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有以下几点:
    1.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
    4.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且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
    5.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有哪些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1.书面申请的,请按下列格式书写:
    (1)文书名称(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单位、电话);
    (3)被申请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4)行政复议请求;
    (5)事实和理由;
    (6)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如向市政府申请,可写“此致北京市人民政府”);
    (7)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8)申请日期(年、月、日)。
    2.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接待工作人员当场用“口头申请记录”纸记录: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途径;
    (2)复议请求;
    (3)主要事实和理由;
    (4)被复议机关;
    (5)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时间。
    
    三、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期间是不一定停止执行行政处罚的。法律网提醒您,如果有下列情况的,则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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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