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依据 |
释义 |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依据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依据如下: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作为前提; 2.一方违背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3.造成了相对信赖利益的损失; 4.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主观上有过错。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区别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区别: 1.两者出现的时间不相同。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出现在合同缔结的阶段,而违约责任一般是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 2.两者的性质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其实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它的目的在于解决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另一方利益损失的; 而违约责任则可以是当事人自行约定,例如当事人是可以在合同中提前约定好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两者的赔偿范围不相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赔偿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以求恢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是赔偿当事人的期待的利益损失,目的是达到例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下;缔约上过失责任是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是通过支付违约金等形式。 4.两者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为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给受损一方。法律网提醒您,如果双方均已给付财产的,应由双方相互返还。过失方还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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