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仓储合同定义有哪些 |
释义 | 一、民法典的仓储合同定义有哪些 民法典的仓储合同定义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保管人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成立时间】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二、签订仓储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什么 1.管人和存货人名称或姓名、住所; 2.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件数及标记; 3.验收项目及验收方法; 4.入库、出库手续; 5.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6.储存场所及保管方法; 7.储存的时间; 8.仓储费的支付; 9.货物的包装要求; 10.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 11.合同或存单签发人、签发地和签发日期; 12.违约责任; 13.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4.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 三、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 法律网提醒您,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 1.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 2.等价有偿的原则 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生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完全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通过广泛的协商,在整体上接受合同的约定时所订的合同。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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