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
释义 | 一、留置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留置权为他物权。因为留置权是债权人对于其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亦即对他人之物的权利,而不是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在自己的财物上不能存在自己的留置权。 2.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由于留置权的功能是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不在于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 3.留置权为从权利,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而消灭。 4.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不可分性是担保物权的共同特性,也是留置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留置权有哪些效力 留置权有以下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 三、留置权怎么成立 1.须债权人依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基本要件。 2.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权人对动产的留置权与债务的产生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网提醒您,如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因定作人不交付加工费用,有权留置定作人送交的加工定作的物。 3.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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