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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拆迁安置房公摊面积多少合适
释义
    一、拆迁安置房公摊面积多少合适
    拆迁安置房公摊面积在10%至25%的比较合适。
    1.一般来说,普通的多层住宅楼在没有地下设备用房、没有底层商铺、底层架空的情况下,公摊的系数约在10%-15%;带电梯的小高层的住宅,公摊的系数约在15%-20%;高层的住宅相对更高一些,约在20%-25%。
    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2.各套的套内建筑面积乘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的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公摊面积=建筑面积-实用面积
    所谓的公摊系数,也就是房子的得房率。
    得房率=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面积)÷建筑面积
    二、拆迁安置房办理房产证手续
    拆迁安置房办理房产证手续如下:
    1.房地产评估。到所在县区或市的房产交易大厅。办
    2.交纳税费。到房产所在的地税分局或地税所办理。
    3.办理房产证过户。到房产交易大厅办理。
    4.领取房产证。需要交登记费80元,工本费10元,印花税5元。
    
    三、拆迁安置房交房后多久能拿到房产证
    拆迁安置房交房后一般要5年才能拿到房产证,法律网提醒您,拆迁安置须持有住房满5年之后,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等税费,才可以办理商品房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等。拆迁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引用法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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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8:3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