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解散时谁担任清算人 |
释义 | 一、合伙企业解散时谁担任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时担任清算人的人员: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在实践中,只要在确定合伙企业清算人之后,就可以开展清算工作了。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人需要处理什么 合伙企业的清算人需要处理有: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 三、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能要求返还出资吗 企业散伙不能直接要求返还出资。当合伙伙伴无法继续合作下去或合伙企业散伙的时候,合伙人是不能直接要求返还出资的,必须要求经过清算程序后,有剩余可以分割的财产,合伙人才能要求返还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中的规定,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而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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