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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中止审理情形
释义
    一、刑事中止审理情形
    刑事中止审理情形大致如下: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二、普通刑事案件开庭后多久宣判?
    普通刑事案件开庭后多久宣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只规定了立案后多久宣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另外,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三、审理后刑事被害人可以申请抗诉吗?
    审理后刑事被害人可以申请抗诉,但是需要在满足相应的条件下才会被法院受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法律网提醒,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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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8:0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