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以及如何赔偿 |
释义 | 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是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人住所人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如何赔偿 法律网提醒您,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般赔偿标准按以下规定确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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