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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敲诈勒索罪立案金额法律规定
释义
    一、敲诈勒索罪立案金额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怎么是敲诈勒索罪
    由于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要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的特点:
    1、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
    2、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3、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同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触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判断。
    三、多少钱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数额较大是以1000元到3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是以1万到3万元为起点。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5月12日:一、 敲诈勒索公私财产“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二、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敲诈勒索罪立案金额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构成敲诈勒索罪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只有犯罪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才会构成此罪,而且量刑标准也是根据犯罪金额来确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七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两百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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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9: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