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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范围
释义
    一、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范围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船舶优先在权的受偿范围包括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等费用;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二、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是怎么规定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是指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在受偿时的先后位次。通常,为行使船舶优先权而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从船价款中先行扣除。中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排在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之前。
    对不同种类的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一般要考虑以下几个原则:保护船员利益的原则;国家税收等排在前面;人身伤亡的侵权优先于财产损害的侵权;因侵权产生的债权优先于因合同产生的债权;为其他债权的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受偿。相同种类的船舶优先权的受偿原则:同类债权不分先后,依比例受偿。海上救助的受偿不同于上述受偿顺序,即采用“时间倒序原则”,后发生的先受偿。对船舶优先权顺序,各国均规定适用法院地法。
    三、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是指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在受偿时的先后位次。通常,为行使船舶优先权而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从船价款中先行扣除。中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排在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之前。
    《海商法》对于船舶的优先权有着明确的规定,船舶相关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劳动报酬和赔偿是优先权的主要范围。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范围以及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服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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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