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没有执行事务合伙人吗 |
释义 | 一、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没有执行事务合伙人吗 不可以。合伙企业都有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因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仅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却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管理权力便受到相应的限制。因此,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其不能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也不能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抵押权人吗 抵押权人可以是任何单位、个人,有限合伙企业当然可以作为抵押权人。 三、有限合伙属法人团体吗 有限合伙不属法人团体,有限合伙是企业不是法人,而法人团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 相信大家通过对以上文章的阅读,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没有执行事务合伙人吗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没有执行事务合伙人吗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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