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徽一小型轿车相撞致4死,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
释义 | 一、安徽一小型轿车相撞致4死 2月5日,大年初五,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就发生了一起两轿车相撞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根据安徽省应急厅发布的事故通报称,2月5日14时30分许,安庆市怀宁县境内发生一起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车祸死亡的赔偿标准: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2、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4、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三、发生交通事故了怎么办 (一)迅速报警,交警进行现场勘查后,当场做出事故认定,撤出事故现场,恢复交通; (二)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做出车辆损失鉴定; (三)双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并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定损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写出事故经过; (四)由责任方赔偿损失,无责方将事故维修费用发票交给责任方; (五)无责方离去,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责任方造成事故的违法事实做出处罚; (六)交警部门对责任方出具有效凭证,责任方依据该凭证找保险公司理赔。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安徽一小型轿车相撞致4死,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一般需要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两百零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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