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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
释义
    一、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又称即使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如果他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的,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的原则。而不像其他的很多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强调对所有权的绝对保护,奉行“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权的权利让与他人”并赋予所有权以完整的追及权,罗马法法谚有云“物在呼唤主人”表明任何人不能转让属于他人的财产权利,财产一旦被盗或通过其他非法的方式使所有人丧失占有,任何人包括善意的买受人,均不得就该财产取得完整的所有权,否则,真正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已经由转让人转让给他人的财产。由此可以看出,罗马法中并不存在善意取得制度。而在日耳曼法中,动产所有权的享有必须以占有为前提。权力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他人占有时,权利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占有人(转让人)赔偿损失。保护由所谓无权利人善意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是伴随着财产交易安全的要求而产生的。这一原则慢慢发展为近现代民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判断就在于在善意的第三人和原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天平上作了一个有利于善意第三人的价值选择,但是有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比如,对原权利人的权利造成的损害如何去救济,什么样的财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适用占有脱离物还是占有委托物?占有脱离物种的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等有关问题还存在很多的不完善的地方,这需要我们更进一步的探讨。
    
    二、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2007年3月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正式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同时规定,受让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但是关于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是否适用善意有很大的争议,有部分学者认为涉案物品不适用善意取得,应当一律追缴,返还给受害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有的支持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对善意取得赃物不予追缴,有的法院则认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赃物应当予以追缴。
    其实早在199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发布了《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的第十二条、第十八条明确了对于盗窃、抢劫侵占、抢夺、诈骗的机动车,对不明知是赃车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这是赃物适用善意取得最早雏形。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善意应符合三个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对于机动车而言,因机动车属于不动产,所以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因此对于盗窃、抢劫侵占、抢夺、诈骗的机动车不存在登记的问题;再次对如果对于明知盗窃、抢劫、侵占、抢夺、诈骗的机动车而购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就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因而在刑事案件中不明知是赃车就是受让人在受让机动车时是善意的另一种表述。但该《规定》缺少了以购买盗窃、抢劫侵占、抢夺、诈骗的机动车应当支付合理价款。因此,该《规定》关于对不明知是赃车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的规定,还不是真正意义的善意取得。另该《规定》的适用范围较窄,仅适用于盗窃、抢劫侵占、抢夺、诈骗的机动车。
    真正确立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1年3月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并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再次确认了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但在刑事案件中适用善意取得赃物范围仍然过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全面放开了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范围,至此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赃物都适用善意取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明确了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统一了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赃物处理方式,有利于减少纷争,避免在刑事案件中对赃物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三、为什么占有改定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原因是善意取得适用占有委托物,不适用占有脱离物,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丧失占有的物,比如脏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这样是为保护受让人的权利,保护国家利益。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有通过交付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才适用占有改定规则。
    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民法当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是我国现有的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需要注意的是遗失物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进行了解。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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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2: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