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记名股票转让生效的方式是哪种 |
释义 | 一、记名股票转让生效的方式是哪种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票按照是否记名可以分为哪些 按股票是否记名.股票一般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三、股权转让的增值税需要缴纳吗 商业用地或者住宅用地开发时,很多开发公司实际所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成本风险都转嫁到了消费者购买的房价上;而工业用地开发时,自己的土地增值税虽然自己来承受,但是工业用地的开发,在土地税费上当地工业区管委会或者其他部门出台相应缓、免政策,同时依靠企业的财务处理来消化该部税费。上述措施都逃避不了未来潜伏和未来将要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等重大缴税科目。 我们知道纯土地资产的公司,全部股权一次性全部转让,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不能作为投资形式规避增值税。改变原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者联营方式的出资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也需要缴纳税费。这也是与本文乙方进行房产开发时,股权转让款不能计入资产成本相对应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股权转让按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记名股票转让生效的方式是哪种的相关知识。我们知道记名股票可以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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