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合作作品的作者? |
释义 |
在涉及合作作品的纠纷中,很多都是由合作作者身份认定的矛盾引起的,这部分纠纷更难解决。那么,如何确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呢?请阅读下面的内容 中国的立法规定“不参与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著者”。但毕竟,这太有原则,不能作为判断“创造性劳动”的标准。此外,虽然已经确定了合作作品的构成要素,但仅仅根据这些要素很难确定合作作者。这是因为: (1)判断参与创作的人提供的工作是创造性的还是劳动密集型的,不能基于事先的协议。 (2)“创造性劳动”的含义过于宽泛和笼统,只有少数工作是纯劳动服务,在这方面没有任何创造性,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理论: 1.价值决定论 张培林先生在1991年第一期《著作权》中发表了一篇关于确定著作权共同边界的文章,并提出了“价值决定论”。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参照政治经济学中的劳动创造价值理论,提出“著作权能否共享取决于决定作品价值的创造性劳动”,“决定作品价值的创造性劳动”是决定作品价值(学术、艺术等)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引起了学者们的争论 1991年,李奇山先生在《著作权》第二期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合作创作决定著作权共享——与张培林同志商榷》。本文认为,引入价值量表的实际效果使我们在概念和判断上更加模糊。(1)“价值”概念的模糊性。政治经济学中的价值是指凝聚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在多人参与的作品形成过程中,虽然每个参与者的劳动形式和分工可能不同,但可以抽象为一定数量的无差别劳动,即价值,甚至是在作品形成过程中参与一般劳动合作的人,“价值”判断的模糊性“价值决定论”认为,只有在自己的创作部分体现了一定的学术和艺术价值的作者才能成为合作作者。这显然与作品的“原创性”要求背道而驰,不应成为评判合著者的标准。后者认为,“价值决定论”扩大了人们对创造性劳动的认同范围,也就是说,应该从价值的角度来考虑作品中体现的创造性成果,但由于“价值”概念和判断的模糊性,它不能成为判断合作作者的标准 2.作品原始成分的来源标准 傅新才先生在1993年第二期《著作权》上发表了一篇关于合作作者认定标准的文章,并提出了“作品原构件来源标准”。文章认为,无论是单个作品还是合作作品,著作权的核心都是作品的原创性。只有那些通过劳动直接增加作品原创性的人才是作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一要素不限于数量)。否则,即使他们的劳动包含相当高和复杂的技能(因此创造力,它不是一般的劳动服务),并且不具备作者资格 这种观点认为,作品应该是作者创造性工作的结果,表现为作者智力或精神活动的结果,和一个具有个人风格的原创作品。因此,对于那些参与合作作品的人来说,只有他们的劳动成果最终构成作品的原创性,他们才能成为合作作者 以上是小编关于如何确定合作作品作者的相关法律知识。我希望通过阅读本文,您能对合作作品有更深入的了解 : 关于在役作品版权的归属 版权的归属?谁拥有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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