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
释义 | 一、农民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申请书; 2、鉴定办事机构出具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 3、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者书面陈述; 4、缴纳鉴定费; 5、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 6、抽取鉴定专家,开鉴定会,进行鉴定; 7、出具《鉴定书》。 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复核程序 首先,申请复查的主体与申请原鉴定的主体大体一致,都有工伤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不同之处在于,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申请复查,但在一开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保险经办机构并不在申请主体之列。 其次,申请复查鉴定有时间规定,必须在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提出。 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由设区的市级鉴定委员会作出,因此复查鉴定的受理机构就必须是比设区的市级更高一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当事人不得任意选择鉴定机构。 最后,复查鉴定结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30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三、劳动能力鉴定要在哪里做 劳动能力鉴定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农民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内容,对于工伤事故,在进行赔偿之前,为了更好的确定赔偿的方案是需要对受伤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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