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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劳务合同纠纷答辩状
释义
    一、个人劳务合同范本
    答辩人:济南xx工程公司
    住所地:济南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就与xxx、xxx、江xx、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xx集团总公司提出的上诉,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理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无理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工程结算方面,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卷材料可以证实,xx年xx月xx日、xx年4月20日,原xx公司总经理xx代表xx公司两次签收了被上诉人递交的工程签证单、施工图纸、建筑工程决算书及工程决算汇总表。上诉人称其未收到一次完整的汇总资料,只收到汇总表,无任何证据可以支持。同时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时隔三年多的时间,原xx公司对被上诉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并未提出异议,远远超过原xx公司和被上诉人签署的合同对工程结算10天异议审查期的期限。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双方合同第6.3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将被上诉人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合同第1.7条和合同第6.3条,并不矛盾,也非无效条款。前一条款是工程决算的约定,后一个条款是工程结算方面的约定,两者概念不同。原xx公司作为发包人,被上诉人作为工程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进行的是工程价款最终结算,而非决算。对此,承包人和发包人作为经常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对两个条款内在的涵义、概念是明知的,不可能出现上诉人在诉状中所谓的理解。是否决算是xx公司和建设单位之间的事情,不能因为建设单位未予决算而剥夺被上诉人主张工程价款结算的权利。上诉人明显是在偷换概念,混淆视听,其主观拖延支付债务,赖账的故意非常明显。
    二、关于利息方面,一审法院判决正确。
    根据合同第6.3条约定和本案前述的基本事实,涉诉工程的工程价款在原东正公司收到竣工结算资料10天内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已经视为同意,视为结算。在工程价款已经结算确定数额的情况下,原xx公司和众股东未予支付剩余工程价款构成违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责任。即使存在逾期结算的事实,也是原东正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被上诉人并无任何过错,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方承担拖欠工程款利息,无疑是正确的。
    三、四股东对原xx公司组织清算,未依法恰当履行清算职责和义务,即未通知被上诉人,又未积极向xx主张债权,存在严重懈怠和重大过错。正因四股东在清算方面存在重大过错,以致使公司的资产受到贬损、减少,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四股东理应对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案卷材料可以证实,xx年xx月xx日,原xx公司四股东召开了股东会议,会议决议通过清算组成员由xx、xx、xx担任。之后清算组分三次进行了公告,xx年xx月xx日,四股东召开了股东会通过了原xx公司清算报告, xx年xx月xx日四股东及东正公司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但遗憾的是四股东组织的清算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职责、义务的履行上均存在重大的过错。具体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1、清算组的成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对有限公司清算组,规定“由股东组成”,这就表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并不需要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那么,全体股东属于当然的清算组成员,由非股东担任清算组成员不符合法律规定。从立法精神看,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为全体股东。而且,进行财产分配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公司股东如果没有明确放弃自己的股东权利,则应当参加公司清算,成为当然的清算组成员。
    2、清算中的“通知”和“公告”是两个程序,不能混淆,清算义务主体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本案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债权早已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是已知债权人,股东应当书面通知,未通知被上诉存在重大过错。
    3、清算组成员应当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在明知xx尚欠300万元债权的情况下,怠于履行清理债权的职责和义务,悬空债权最终导致原东正公司的财产贬损、减少、灭失,影响原xx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存在重大过错。
    4、清算报告所列的财产状况是不实的,在明知不实的情况下仍对清算报告予以确认,未积极和依法履行完毕清算义务的情况下仍进行剩余财产分配,终结清算程序,损害债权人和公司的利益非常明显,存在重大过错。
    综上,四股东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按照《公司法》第190条第3款规定,一审法院判令四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人所说的造法、按照分配的财产承担责任,只是单方面认识,无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济南xx工程公司
    2009年 xx 月xx日
    
    二、劳务合同纠纷法院管辖的确定:
    劳务合同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一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劳务施工承包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文件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工程)劳力施工承包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第三条:工程工期
    1、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完工日期:年 月 日,总日历天数 天;
    2、主要节点工期:
    3、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的进度计划安排(包括新调整的进度计划)。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
    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
    第五条:组成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
    2、 本合同附件;
    3、 招投标文件;
    4、 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国家现行或行业标准规范;
    注: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在合同中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按上述顺序解释,不能清楚解释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
    第七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 负责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2、 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工作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3、 根据工程情况要求乙方增减施工人数,满足施工生产需要。对施工质量底劣、技术差、不服从指挥、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员予以清退。
    4、 及时提供由甲方供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
    5、 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6、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乙方施工人员生活临时设施、用水、用。其费用:
    7、 协助乙方办理现场施工人员出入证件,其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八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1、 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和甲方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劳动保护等工作。
    2、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对本合同劳务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根据业主或甲方的计划要求(包括调整后的计划),合理组织,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工期拖延损失及各种罚款。
    3、 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承诺的管理人员、安全员(持证)保质保量到位。技术工人必须按国家规定持上岗,技工必须有职业技能操作证,持证率达到100%。特殊工种必须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率达到100%
    4、 服从甲方和业主的监督、检查、管理;接受甲方和业主有关人员对质量、进度、技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5、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6、 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7、 按国家政策规定与每个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所约定的条款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务工人员工资每月造册备案),承担因此项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的纠纷或当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及责任后果;
    8、 为其施工人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手套及其它相关的防护用品);
    9、 进场施工人员要求具备思想素质好、身体健康、技术熟练等条件;禁止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55岁以上的老人及体弱病残人员;禁止使用不法人员,乙方应承担因使用以上不合格人员而引起的责任和后果。
    10、 甲方在资金暂时不到位,业主未能按时拔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因此而影响正常施工,不得聚众闹事,做到对甲方的谅解。
    第九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1、 甲方应集中组织对乙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等方面的教育;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监督、监控乙方的相关工作实施情况,使其体系有效运行。
    2、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加强对现场操作工人的安全教育;认真落实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随时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及违章操作造成事故,承担一切责任后果和经济费用。
    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甲方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
    3、 乙方就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到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符合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维护甲方良好的企业形象,并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加强现场管理,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环境,限制由施工作业引起的噪音或其它污染;避免对公众和第三方财产造成损害和妨碍。
    第十条:材料、设备供应与管理
    1、 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周转材料实行调拔制,,根据工程计划需要向乙方提供。
    2、 乙方就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包括领用、保管、装卸、退库、办理相关手续、按甲方指定的场内地点归类堆放);因保管和使用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按领用时的价格赔偿。
    3、 材料按预算分折量对乙方实行限额领料,乙方应合理用料、注重节约。如材料使用超出预算用量,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材料节约部分,由甲乙双方按 比例分成。
    第十一条;承包方式、价格及包含的内容
    1、 承包方式及单价
    2、 承包价格所包含的内容:
    承包价格包括施工期间乙方的各类风险及施工人员工资和调遣费:小型机具费用;各类材料的场内二次倒运;自然气候影响停水、停电、待料等不可预见工日费用;包括周转材料的领用、装卸、看护、保管、退库;劳动保护用品费用(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等);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安全网、防护栏杆、防护棚等);文明施工费用(包括上级部门对现场的各类检查所发生的临时用工);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配合测量放线、材料试验、电工、机械设备维修和安装拆卸配合用工;预防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用工费用;
    3、 本合同单价为一次包死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其它因素变化而调整变动。
    第十二条;结算办法及付款方式
    1、 每月25日由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或按工程进度节点)结算劳务承包费,5日按合同价款结算完毕,交甲方财务部门作为支付劳务承包费用的依据。
    2、 甲方不预付乙方生活费用,劳务承包费用按月支付(或按工程进度节点),付款时间为业主付款后,支付上月结算款的 %。所承包工程完工后付结算款的 %,余款 %待所承包承包工程完工验收达到合同要求后付清。(结算款支付额以扣除劳务管理费后的数额为基数)
    3、 在每月的承包费结算中,应扣除乙方向甲方劳务公司应缴
    纳 %的劳务管理费。
    第十三条:施工验收
    1、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毕,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自检报告,通知验收;甲方应当及时对乙方施工成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作业;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
    竣工验收时,业主、监理等相关方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乙方应无偿维修,并承担由此导致甲方相关损失,不因先期已经甲方验收而减轻乙方责任。
    2、 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配合第三方工作的费用另外协商)
    第十四条:工程保修
    1保修范围、期限:
    2、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维修通知后按甲方要求内容和时间派人维修,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执行,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保险
    1、 乙方负责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六条:争议
    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否则,双方应在合同签订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解决。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2.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2.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第十七条:合同履约保证金
    1、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 元。
    2、合同履约保证金所含内容应包括本合同内所定的各项批标及投标文件内的承诺条件,如:工期、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施工高峰期所到位人员数,农忙季节的人员数量,支付农民工资,遵纪守法等。若达不到以上内容所规定的要求,则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一定的金额;若发生严重违约或给甲方造成无法挽回损失的,没收全部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果。
    3、本工程完工后,乙方按双方所签订合同的内容完成,经有关部门验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则甲方在一月内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标准执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当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没有相应标准时,执行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3、因不可抗力事件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就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解除
    1、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业主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2、 因不可抗力或业主原因造成合同解除,乙方就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要求撤出施工场地;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
    第二十条: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本合同承包工程作业成果,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期满未发生质量问题,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二十一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 甲方 份;乙方 份。
    第二十二条;补充条款
    第二十三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工程劳务合同纠纷答辩状的相关内容,劳务合同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一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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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8:2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