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不同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怎么办 |
释义 | 一、债权人不同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怎么办 执行分配方案作出后,债权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其他债权人对该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破产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也就是说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不管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如对债权表中的债权有异议的,必须在该次会议上提出来,若不提出来意味着无异议,而对无异议的债权人民法院要直接作出裁定确认的。 ![]() 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执行。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财产,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末成就的财产,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需要公告吗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制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应该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债权人不同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怎么办的相关知识,债权人不同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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