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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范围指
释义
    一、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
    (一)行政管理人员渎职、腐败,是造成重大恶性工程质量事故的重要原因。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中强调,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类领导以及行政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
    (二)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过程的总负责方,拥有确定建设项目的规模、功能、外观、选用材料设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选择承包单位的权力。建设单位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包括房地产开发商。
    (三)勘察、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是指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设工程所需勘察成果资料的单位。设计单位是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综合性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建设工程施工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单位。
    (四)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的单位。按照承包方式不同,可分为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
    (五)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在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也可以是兼营监理业务的工程技术、科学研究及建设工程咨询的单位。
    (六)设备材料供应商。设备材料供应商是指提供构成建筑工程实体的设备和材料的企业,包括设备材料生产商、经销商。
    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方多、影响质量形成的因素多等特点,不论是哪个主体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质量缺陷,甚至重大质量事故的产生。例如,如果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指使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勘察单位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不准确,设计单位计算错误,设备选型不准;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不严格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等等,都会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甚至重大质量事故。因此,工程质量管理最基本的原则和方法就是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是谁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中,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不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产品,不使用未经检验和试验或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范围指的全部内容。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六个方面,行政管理人员、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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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