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纠纷的代理词怎么写 |
释义 | 民间借贷纠纷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 2000年4月17日x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梁xx两万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刘xx的,1997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刘xx的".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1997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20000元钱。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10年偿还3000元,下余17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梁运松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 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交给闫xx,闫xx又交给梁xx,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xx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被告与梁xx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约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因需用钱,遂于2010年底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钱。从 2010年开始起算,到原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张某某 二○xx年x月xx日 相关:怎么判定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借贷诈骗? 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如下几方面: 1、看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 2、看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3、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根本不想到归还。 通过上文法律网小编为您提供的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范文,我们可以知道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参与案件的诉讼,然后了解该案件的情况,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针对案件做出代理意见,如借款事实是否清楚,是否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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