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让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 |
释义 |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但是上述规定并未限制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形式并非只有书面形式一种,口头通知亦可。因此,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等其他形式通知债务人,只要债权人能证明其确实就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债务人即可。 如果债权人就债权转让事宜未通知债务人或者无证据证明,并不能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只是因为债务人未受通知,债务人可以按照原合同约定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债务人的债务履行适当。 如果债权受让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可以以其未受通知为由抗辩,并拒绝履行。 另,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公告是一种事实上的推定,推定债务人已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但是,实践中,应当慎用,如果债权转让通知能够送达债务让人(无论书面或者口头),那么采用公告的方式可能达不到通知的法律效果。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2]《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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