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保全申请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
释义 | 很多时候我们为了避免债务人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时候,我们会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来债务人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的措施,保全财产的时候债权人要向法院提供保证,那么诉讼保全申请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下面由法律网小编给大家整理以下相关知识。 一、诉讼保全申请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交法院一式二份,提供原件核对): (1)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 (2)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个人签名、单位盖章); (3)担保财产所有权人出具的担保函(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案外人必须亲自到法院签名); (4)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 (5) 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民事起诉状; (7)授权委托书;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9) 申请保全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地产权登记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购销合同等); (10)当事人申请冻结银行存款的,须提供具体银行账号、开户行; (11)当事人申请查封、扣押机器设备、货物等物品的,必须提交该物品的准确名称、存放地点、数量、价值及保管情况等,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承担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责任。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3)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诉讼保全的条件 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以上就是诉讼保全申请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我们申请诉讼保全的材料了解清楚了,如果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有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上法律网进行专业咨询。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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