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 今年3月份,张先生的一辆桑塔纳在小区被盗。5月25日,盗车人田某驾车将齐某撞伤。田某弃车逃跑,公安机关现正在追捕中。现齐某见自己的利益难以兑现,遂将车主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6万余元。 【分歧】 车辆被盗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车主张先生是车辆所有人,其未尽到保管义务而发生失窃,所以其应该对齐某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先生自己也是受害人,其不能掌控被盗车辆,也就不能把握被盗车辆运行风险,所以其不应该对齐某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张先生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车辆的直接支配权,根据“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齐某的损失应该由田某承担。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使用被盗车辆肇事的,由肇事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被盗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该案中,车主张先生对齐某的损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齐某的损失应由肇事者田某承担。 作者:永修县人民法院 郇小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