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
释义 | 一、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提醒: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不予以受理; 二、登记程序 提醒:涉及登记注册前须办理前置许可批准文件或证书的,应到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上的企业名称必须与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名称一致。 三、缴费标准及依据 缴费标准:注册资本增加部分,按设立登记标准缴纳;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缴费依据:[1992]价费字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 四、登记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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