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车祸过世,父母是否该为离世子女清偿债务 |
释义 | 李某儿子在2014年的一场车祸中不幸亡故,为此李某夫妇一直沉静在儿子过世的阴影中,李某的妻子更是越来越郁郁寡欢。而不久后,李某夫妇遇到了更加不幸的事情,那就是儿子的债权人贾某找到李某老两口,要求李某夫妇替儿子还债,并拿出了儿子写的借条,上面所写李某儿子借贾某30000元,三个月后归还,现在借条已到期。贾某认为该项债务应该由李某夫妇代替其儿子偿还。 父母是否该为离世子女清偿债务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由此可见,父母是子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以子女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为子女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李某儿子的债务是其个人债务,其已经成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欠下的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与其父母无关,即应该单独为其行为承担责任,不可能把父母的房子卖了还儿子所欠的债。所以这个债务与李某夫妇并没有关系,李某夫妇也无义务代其偿还。 据此,如李某儿子去世后留有遗产,且你们也继承了该遗产,就应当首先在该遗产限额内偿还贾某债务,超过遗产限额部分,法律不作强制要求,属道德义务性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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