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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男子为逃债将5套房子赠女儿被法院撤销
释义
    昆山某担保公司打官司胜诉,却发现800万一分也要不回来。原因是债务人王某在担保公司打官司之前就将五套房屋无偿赠给了女儿,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担保公司无奈之下再次将王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王某将五套房屋赠与女儿的行为。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王某将五套房屋赠与女儿的行为。
    手握胜诉判决书却拿不到一分钱
    2012年6月,薛某欲向银行贷款800万元,但因无财产可抵押,找到担保公司为其担保,担保公司恐薛某无力偿还,于是薛某请其资产不菲的朋友王某等人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后薛某果然生意溃败无力偿还银行借款,担保公司只得全额偿付银行本息。
    此后,担保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薛某及王某等反担保人偿付代偿款。法院判决薛某偿还代偿款本息800余万元,王某等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手握价值800多万元的判决书,但薛某早已没有财产,担保公司便找到家底富足的王某还钱,但王某也表示没钱。
    担保公司一查才知道王某在诉讼之前便将房屋全都过户至女儿名下,王某目前已无财产。担保公司便只得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与行为,再执行这几套房产。
    是买卖还是赠与引发激烈争执
    审理过程中,王某女儿小王拿出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声称房屋并非父亲赠与给自己,而是自己花600多万从父亲买来的,当时为了节省税费,便约定以赠与方式办理过户手续,并同时提供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自己陆续将600多万分多次支付了父亲。
    担保公司认为,小王20出头,年纪尚轻,不可能有这么多钱购买房屋,父女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很可能是为了应付诉讼近期才签订的,银行转账也没注明是房屋买卖款项,并且与合同约定的购房款金额有出入,不可信。
    法院认定符合撤销权行使条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王某在为薛某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后,不应做出对担保公司债权有损害的行为。王某在要承担责任时将房屋赠与女儿的行为损害了担保公司的债权,因此撤销王某将五套房屋赠与女儿的行为。
    法院对小王所称的并非赠与而是买卖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理由为:王某通过公证方式将五套房屋赠与其女儿,并在房产交易中心做好登记备案,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房屋买卖合同书》由王某与其女儿所签,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可信度不高;王某系小王父亲,双方存在密切的经济往来,小王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的款项未注明是购房款,且与合同约定金额有出入,因此认定王某与小王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法官说法:我国《合同法》第74条对撤销权进行了规定,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行使的主体,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当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且该债权发生在转移财产之前。2、行使的时间,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3、行使的条件,债务人恶意减少自己的财产并损害债权人利益。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4、行使的限度,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引用法条:
    [1]《房屋买卖合同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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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2:3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