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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同意还钱后又反悔怎么办?
释义
    问: 2007年4月,王某找我借了两万元钱,借条上写明一年后偿还。2008年3月底,我找王某要钱,其声称孩子升学手头紧张,要求暂缓几个月,后来一直拖到 2010年5月,我要求其立即还钱,王某答应偿还,应我要求其在借条上注明保证一个月内还清。一个月后我再次找到王某时,王某却称其债务已超过两年时效,根本不用再还。请问,王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律师解答: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分析,王某的说法不正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之内不主张权利,法院就不再保护其债权。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相应债务成为自然债务,其虽不受法律保护,但债权人仍可接受债务人的自愿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您在2010年5月找王某要求立即还钱时,该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鉴于王某在债务时效届满后,其仍然做出了同意继续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形下,王某不能再主张时效届满而拒绝履行,王某的说法不成立,您有权要求其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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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2:2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