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范围与程序 |
释义 | 工伤认定范围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工致残的职工或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见:《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劳险[1999]333号、浙财社[1999]123号、浙总工发[1999]97号) 执行日期:2000年1月1日 工伤认定程序 1、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经企业签字盖章后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遇有特殊情况,申请工伤的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工伤职工本人或其亲属没有可能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盖章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盖章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1)企业的工伤报告; (2)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3)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职工医院(医务室)开具工伤诊断书;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的工伤报告; (5)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出具公安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裁决书或有关证明; (6)属于履行职业遭致人身伤害的,应提供公安或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 3、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 参见:《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劳险[1999]333号、浙财社[1999]123号、浙总工发[1999]97号) 执行日期:2000年1月1日 参见:《关于对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答复》 (浙社险[2000]28号) 执行日期:2000年4月20日 职工在上班期间被暴徒行凶刺伤的工伤认定 职工在上班期间被暴徒行凶刺伤,其损害赔偿问题已由法院作出判决,有关当事人应当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如被害职工的行为符合《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 参见:《关于对《关于职工在上班期间被暴徒行凶刺伤并经法院判决后是否可作工伤认定的请示》的复函》(浙劳社函[2000]8号) 执行日期:2000年5月25日 职工在上班期间洗澡被烫伤的认定 根据《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浙劳险[1999]333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工伤认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在生产工作时间,二是在工作区域内,三是为了工作而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这三项条件缺一不可。沈世英同志的伤残,虽然是在上班时间发生的,但不是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也不是为了工作,而是擅自在工作时间洗澡烫伤所致,不属于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参见:《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在上班期间洗澡被烫伤后能否认定工作的复函》(浙劳社函[2000]29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2日 在工作时突发脑溢血死亡的工伤认定 根据《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工伤认定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发生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二是由于工作紧张而突发疾病;三是造成的后果是死亡或全残。王锡标同志在生产工作时间修理电器设备时,突发脑溢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符合上述条件,可以认定为工伤。 参见:《关于在工作时突发脑溢血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复函》 (浙劳社函[2000]34号) 执行日期:2000年8月1日 患血吸虫病的工伤认定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180号《关于职工患血吸虫病待遇问题的意见》精神,职工在血吸虫病危害的地区工作或因工作需要临时被派往上述地区执行任务以及下放劳动锻炼,因工作生产需要接触血吸虫而患了血吸虫病的,可以比照因工处理。 参见:《对富阳市劳动局〈关于金朝大患血吸虫病比照工伤退休后可否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请示〉的批复》 (浙劳复[1998]24号) 执行日期:1998年3月25日 上班期间眼睛灼伤的工伤认定 东阳农药厂职工张树森按厂部要求复工正常上班后,在生产时间帮他厂购买液碱时,由于本厂液碱灌装设备存在缺陷而被灼伤眼睛。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解答,对张树森眼睛灼伤应作因工负伤处理。 参见:《关于职工因工负伤认定问题的批复》 (浙劳复[1997]57号) 执行日期:1997年8月18日 上班因下雨路滑摔伤的认定 高桥二轻塑料厂工人金云松的情况不符合《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六款之规定,不能按工伤处理。理由是:风雨交加,路面坑洼不平,积水路滑,这不应视为不可抗拒的因素,在这样的条件下,慎重处理是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且其发生事故的那段道路又非厂管专用车道。因此该职工的情况不能按工伤处理,考虑到金云松同志高位截瘫后生活困难,其所在的高桥二轻塑料厂应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参见:《关于金云松摔伤不能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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