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安置与户口 |
释义 | 2、强制拆迁的,户口强制迁出。 ※ 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条件 认定拆迁安置人的条件: 1、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A 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 B 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C 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 2、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A 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 B 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C 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A 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 B 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C 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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