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收土地告知书 |
释义 | 征收土地告知书 宁河县地用字[2007]第2号 宁河县大北镇大北村: 为了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规定,现就天津市宁河县土地发展中心征收宁河县大北镇大北村集体土地3.8280公顷的补偿安置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天津市宁河县土地发展中心 2、建设项目:土地征收 3、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 本次征收土地为宁河县大北镇大北村土地。 三、征收土地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为3.8280公顷,其中农用地3.4805公顷(耕地2.9449公顷)。 四、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1、根据《天津市征地管理暂行办法》及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函[2004]191号“关于同意调整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倍数标准的批复”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1000元/亩各取10倍计算,即土地补偿费为57.4200万元,安置补偿费57.4200万元,两项之和合2.0000万元/亩;地上物补偿费5.7420万元,折合1000元/亩。总补偿费120.5820万元(折合2.1000万元/亩)。 五、征收土地安置情况及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经批准后,将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全部支付村委会,由其自行负责征收土地补偿的有关事宜。 六、在征收土地告知书后,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设置土地附着物,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到2007年3月26日止,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与宁河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数量等现状情况进行共同确认,未按期进行确认的以调查结果为准。 宁河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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