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人:李ⅹⅹ,女,199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住址:黔西县金碧镇ⅹⅹ村ⅹⅹ组,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李ⅹⅹ(系申请人父亲),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住址:黔西县金碧镇ⅹⅹ村ⅹⅹ组,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申请缓交诉讼费ⅹⅹ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漆ⅹ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于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收到限期交费通知书,应当预交诉讼费ⅹⅹ元。由于申请人受伤严重,经历了两次转院、两次手术、五次住院。申请人父母共计支付各项医疗费用10万余元,由于申请人家庭十分贫困,又无其他经济来源,为申请人治病已经负债累累,再也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上请求,恳请法院支持为谢! 此致 ⅹⅹ县人民法院 申 请 人:李ⅹⅹ 法定代理人:李ⅹⅹ 二○xx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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