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
释义 | (渝劳社函〔2008〕29号) 重庆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停车场服务员、大厦服务协调员、监控员、保安人员在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166.64小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中的加班程序、加班时间执行,超过综合计算周期总工作时间的部分要严格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执行。你公司应严格按所申报的上述岗位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实施,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你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发布部门: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01月16日 (地方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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