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程序公正与高校处分权的行使 |
释义 | 高校处分权是高校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作为承担为社会培养高级专业人才的教育机构,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分,是实现其教育目标的应有之义。正确行使处分权,对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校园建设至关重要。然而,目前高校处分权的行使存在很多问题,其中突出的问题就是程序公正的缺失。如何保障程序公正,正确行使高校处分权,正是本文的所要探索的。 一、程序公正是高校处分权行使的必然要求所谓高校处分权,是指高等学校国家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限制学生受教育权, 或者使学生丧失受教育权,是学校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一种强制处分。程序公正是指按照公正的顺序、方式和步骤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其基本标准形态是:平等对待当事人,按照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作出决定后给予相对人充分的救济机会。程序公正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高校的处分权的行使是典型的行政行为,具有对他人的行为和命运进行决定和支配的强势特征,它必然要求公正的程序来保障权力的规范运行、保障被处分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稳定的高校环境。 (一)程序公正是高校处分权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权力制约和平衡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任何权力的行使,如果没有受到控制,必然导致无序而随意。高校的处分权作为一种公权力,也同样需要控制和监督。为有效实现对高校处分权的规范和制约,应当设置与其相适应的制度措施,其中程序公正原则的确立应是问题的核心。通过公正处分程序的设置,将受处分一方的权利引入处分权的行使过程,创设一种“行政权——相对方权利”的互动和制衡关系,从而有效地排除高校处分权行使的无序性和随意性,防止行政恣意,确保权力运作的健康有序。 (二)程序公正是被处分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高校处分权的行使,必然涉及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特别是随着高校管理体制的巨大变化,学生的知情权、请求权、参与权和选择权更加突显。如果在处分行使中欠缺公正的程序机制,受处分学生合法、正当的请求权、知情权和受处分后的救济权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学生受教育权就会受到侵害。因此,高校通过公正程序的设置可以实现程序相对人的程序权利,限制处分权的恣意行使,进而预防、减少受处分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危险性。 (三)程序公正是维系稳定的高校环境的重要保障高校处分权的行使,与学生利害密切相关,或多或少地会产生各种影响学校稳定的因素。而高校处分权行使中的程序公正,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这些不稳定因素,从而维系高校稳定。程序公正维系高校稳定环境,主要是通过如下的程序机制来实现:其一,宣泄机制。高校处分权行使中的不稳定因素的生成,本质上是出于受处分者对现行制度安排的不满。如果事先让受处分者在预定的程序中宣泄不满情绪,并在管理部门的说理过程中获得某种安抚,必然会增加处分决定的安定性。其二,服从机制。通过正当程序让受处分者参与到处分权运行的相关环节中,切实行使了法律规定的所有程序权利,其自身的独立人格获得了高校管理部门的尊重。在这样的情境下,会大大增强其自觉接受与服从处分结果的可能性。[page] 二、高校处分权行使中程序公正的缺失问题目前,高校处分权的行使普遍存在程序公正的缺失问题,我国很多高校都没有设定必要的、符合法治精神的处分程序,对被处分学生事先不予告知,没有给予申诉、申辩等权利。近些年来,因处分权行使中的程序暇疵而导致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诉讼大幅度增加。高校处分权行使中程序公正的缺失问题主要表现如下:(一)高校学生处分权行使程序不规范高校做出学生处分决定一般都要经过层层审批。就大多数高校而言,对学生的违纪处分,通常由学生处或教务处提出处分意见,并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即形成学生处分决定书。这种处分程序形成于强调管理、忽视权利的时代,只是履行行政手续而已,并非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程序。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程序意味着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以及事后权利救济。许多高校现有学生处分程序仅是一种行政审批性质的手续或一种权力的等级表达,受处分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以及事后救济的程序性权利根本没有得到体现。在全国发生的许多大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中,原告普遍认为高等学校在行使处分权时缺乏透明度,既没有告诉学生处分的理由与依据,也没有认真听取学生的申辩,甚至没有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这显然与现代法治社会所倡导的“公正程序”理念是相违背的。 (二)高校学生处分救济制度不健全法谚日:“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制度是高校处分权行使中学生合法权利的重要保障。而我国高校学生受处分的权利救济制度不完善。高校学生受处分的权利救济只有《教育法》第42 条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起诉讼。”这一规定并未引起各高校乃至教育部的重视,使之细化为高校的内部管理规则。同时,该条中“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规定,进一步昭示了除学生的民事关系外(财产权和人身权),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其它关系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将学生处分的救济方式限定在申诉范围内,排除了学生权利救济的司法手段。最典型的例证是“重庆某高校女学生怀孕被退学案”,该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以该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起诉,致使该生未能获得司法救济。高校处分权的行使中排除司法救济制度,显然不符合法治原则。 三、高校处分权行使中程序公正的制度完善当前,我国高校处分权行使中普遍存在的程序公正缺失问题,造成了高校处分权的非法治化行使,造成了很多被处分学生合法权益被侵犯,也导致高校的诸多不稳定因素,因此,我国亟待建立和完善高校处分权行使中的程序公正制度,从而保障处分权的正确行使。程序公正制度由一系列系统化的制度构成,这些制度主要包括:[page] (一)回避制度“任何人不作自己案件的法官”,回避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和体现。回避制度适用于与学生处分决定有关的所有利害关系人。在实践上,回避对象应包括受处分学生的近亲属及其他利益关联人。回避制度的确定,其目的在于避免程序公正的丧失以及对相关处分决定基本信任度的丧失。 (二)告知制度处分决定拟定后,要向处分相对人告知,以尊重相对人的知情权。处分决定的告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告知事项应包括事由告知、依据告知、结果告知及权利告知。事由告知应包括拟定处分决定依据的具体规则,结果告知应包括拟定处分的类别,权利告知应包括对于受处分人所享有的申诉、听证的权利。告知应以符合法律规定的规则为准。 (三)听证制度听证是指高校于作出处分决定前,给予相对人答复、辩解或说明的机会。听证制度是高校处分权行使中公正程序的核心。学校应成立专门的听证机构,听证以公开为原则,处分相对人在听证时可以陈述意见,提出证据,询问校方代表人、对质证人等。听证适用于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四)处分决定书的公告与送达制度处分决定应正式公告,公告应严格符合法定规则,注重事实依据的确凿、文字表达的通顺、逻辑结构的严谨、规则依据的准确、处分结论的明确等。另外,处分决定应送达受处分学生,并明示学生享有依法进一步申诉控告的权利。 (五)备案制度退学和开除学籍等改变学生身份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事后监督。 (六)救济制度救济制度是处分决定作出后的救济手段,包括申诉制度、教育仲裁制度、诉讼制度。1.申诉制度。处分决定作出后,受处分学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在这一制度规则中,应明确规定申诉的适用范围、受理机构、处理机构、时限制度、申诉处理结果、申诉不加重处分原则等问题。2.教育仲裁制度,该制度是指学生与高校学生处分时,依法向专门设置的教育仲裁机构申请,由教育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的制度。教育仲裁具有程序简便、成本低,专业性强等优势。3.诉讼制度。司法是公民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为保障高校处分权利行使中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该制度,在处分相对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笔者建议完善我国现有的教育申诉制度,应明确规定申诉的适用范围、受理机构、处理机构、时限、申诉处理结果等问题,同时更要建立我国目前所缺失的教育仲裁、教育诉讼制度。综上所述,高校处分权具有单方性、强制性的特点,行使处分权必然要求程序公正来保障。然而,在我国高校行使处分权的实践中,普遍存在程序公正的缺失问题,导致行政权的恣意行使和学生合法权利的受损,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包括回避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救济制度等在内的程序公正制度。[p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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